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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2.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3.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定之。
  4. 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准或備查後,主管機關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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