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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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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2. 2.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3. 3.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准或備查後,主管機關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險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第1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送审保险商品时,应遵守相关法令和主管机关制定的审核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实务处理原则、自律规范或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操作。保险公司应按照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保险商品相关文件和电子档案,并提供给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建立保险商品数据库。應提交的文件及其电子档案由主管機關制定。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的保险商品,主管机关可提供社会大众查询浏览,其内容至少包括:保险商品内容说明、保险单条款、要保书、费率表(没有费率表的情况下,应提供费率说明。但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商品不在此限)、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及保险商品签署人员名册和其他主管机关指定的资料。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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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8 條規定:「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