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險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第1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送审保险商品时,应遵守相关法令和主管机关制定的审核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实务处理原则、自律规范或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操作。保险公司应按照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保险商品相关文件和电子档案,并提供给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建立保险商品数据库。應提交的文件及其电子档案由主管機關制定。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的保险商品,主管机关可提供社会大众查询浏览,其内容至少包括:保险商品内容说明、保险单条款、要保书、费率表(没有费率表的情况下,应提供费率说明。但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商品不在此限)、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及保险商品签署人员名册和其他主管机关指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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