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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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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於
主管機關
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
核
准。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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