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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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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以下兩點:1. 保險業在主管機關規定的送審限額內,必須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保險業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並經過核准程序才能銷售保險商品。2. 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的保險商品,如果其件數合計超過主管機關規定的限額,主管機關將不予審查這些新送審的保險商品。這表示主管機關對於未完成審查或補正程序的保險商品數量有限制,超過限額的商品將不予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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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