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21-1

快速跳轉
  1. 1.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前百分之二十者,得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其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
  2. 2.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後百分之五且占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於主管機關通知之一年期間內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備查之保險商品,應改為以准方式辦理。但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或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者,不在此限。
  3. 3.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辦理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微型保險或投資五加二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得核定各該保險業送審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一定件數內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其核定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最近一年有前項情事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1條,人身保險業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某些保險商品: 1. 如果保險業在最近一年中,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的比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則可以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有效期限為一年。 2. 如果保險業在最近一年中,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的比例排名後百分之五且占比較前一年度下降,且在主管機關通知的一年期間內,可以依照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備查之保險商品。然而,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或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不在此限。 3. 如果保險業在最近一年中辦理了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微型保險或投資五加二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績效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主管機關在每年三月底前可以核定讓該保險業某些保險商品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核定有效期間為一年。然而,如果最近一年中有違反前述情況的情況發生,則不適用此規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以上是對於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1-1 條的說明。參考資料為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以及法律相關資訊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1-1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