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保險業可申請認可將某些保險商品的辦理方式改為備查方式。需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請,包括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達到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最近一年內未受到重大裁罰或處分、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罰款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的績效達到一定標準等。此外,若要申請認可,保險業也需符合一定的員工資格和配合政府政策等要求。改採備查方式辦理的保險商品需經過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的通過。並且,外國保險業的在台分支機構需經該機構在台負責人的同意。 參考資料: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中華民國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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