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2 條規定了保險業在準備銷售保險商品前應該進行的程序。以下是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保險業須確保有足夠的資訊揭露,讓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商品的內容。 - 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保險業需核對精算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保險業要有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再保險安排。 - 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保險業須確保資訊系統的正確設定和測試。 - 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保險業需確保相關文件的印製正確無誤。 - 教育訓練,包括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保險業需對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進行教育訓練,讓他們了解保險商品的適合性,特別是對於六十五歲以上的客戶及不適合銷售的對象。 2. 保險業應依第六條第七款之評估結果,逐一審視確認前項各款所列事項與該評估結果具一致性。 根據第六條第七款的評估結果,保險業需要逐一檢查並確認前條款所列事項與評估結果是否一致。 以上資料來自《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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