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3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的內容與結果應該作成會議紀錄,並且送給總經理核閱,以備主管機關查核。這表示保險業在召開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時,應該記錄會議的內容和結果,並且送給總經理檢閱,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2. 前項中的商品管理小組應該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的人擔任召集人。這表示在召開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時,應該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的人擔任召集人。 依據以上規定,保險業在進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的程序作業中,應該召開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並且將會議內容和結果記錄下來,送給總經理核閱,以備主管機關的查核。另外,會議的召集人應該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的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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