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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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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內容與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
核
閱,備供
主管機關
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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