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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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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2. 2.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
  3. 3.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之內容及考標準,每年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4條的規定: 1.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需要每年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訓練機構舉辦的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並且訓練時間需要達到15小時以上。 例如: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2021年參加了由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機構舉辦的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總共參加了20小時的課程。這樣該簽署人員就符合每年至少15小時的訓練要求。 2. 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當年底前未完成前一項的專業訓練,那麼在下一年度就不能簽署保險商品。 例如:某名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2021年未完成15小時以上的訓練,那麼在2022年他就不能簽署保險商品,直到完成了符合要求的專業訓練。 3. 主管機關指定的訓練機構每年都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其訓練的內容和考核標準,以核備。 例如:某訓練機構每年都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詳細描述他們訓練的內容和評核標準,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和核備通過。這樣該訓練機構才能繼續作為指定的訓練機構提供專業訓練。 以上解答基於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4條的規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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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4 條規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