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
- 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之內容及考核標準,每年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