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 一、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二)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三)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檢視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五)要保書。 (六)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七)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八)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九)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保險業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十)檢視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二、核保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風險控管說明書。 三、理賠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理賠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精算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精算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七)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八)分紅人壽保險契約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與紅利分配辦法。 (九)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適用)。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各項經營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十二)風險控管說明書。 五、保全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保全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保全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六、法務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法務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七、投資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投資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投資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六)投資標的說明書。 (七)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適用)。 (八)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九)各項投資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十)風險控管說明書。 八、風險管理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三)檢視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四)檢核保險商品保險風險及銷售量對風險胃納之影響,並評估風險管理計畫是否在公司可承擔風險胃納範圍內。 (五)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適用)。 (六)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七)風險控管說明書。
根據保全業法第10條,主管機關對於保全人員的審核主要是判定其是否具有消極資格。根據裁罰基準表三㈠,如果僱用1名未經審查的保全人員,將處以15萬元的罰鍰,每增加1人,將增加1萬元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根據保全業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僱用保全人員未送審查也會違法。根據裁罰基準表編號三㈠的規定,僱用保全人員未送審查,罰鍰為15萬元,每增加1人,罰鍰酌加1萬元,最高不得逾越法定上限50萬元。 保全業法保全業法第10條及第16條是針對保全業主管機關審核保全人員是否具備消極資格的規定,以保障國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这些规定的出发点并不在于调整保全业者与保全人员之间私法上的劳僱契约关系,而是为了协助主管机关或属官行使裁量权而设立的。 參考資料: 1.保全業法 2.行政院公報編製處:行政院9510911301行政訴訟暨簡易處分案例解題要旨+翻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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