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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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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並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以辦理簽署財產保險業送審之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為限。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七、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業之財務、投資、精算、核保或風險管理業務三年以上者。
  2. 2.第十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2 條,以下是逐條的釋義: 1. 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 - 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 - 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 - 精算人員: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 - 通過國內保險學術機構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且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精算業務三年以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業送審之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 - 法務人員: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的律師。 - 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 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的教師。 - 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 - 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 2. 第十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具備以下經驗: - 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 - 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 以上內容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2 條進行逐條釋義,並依據該法條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這些法規和資料都是最新的,以確保所提供的解釋信息準確無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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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