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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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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2. 2.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3. 3.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規,保險業在送審保險商品之前,應由總經理或其授權的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第1項)。總經理對其授權的部門主管的行為應負責任,並對簽署人員進行督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第2項)。此外,簽署人員之間不得兼任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第3項)。 根據上述資料,在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前,需經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的確認和簽署。總經理對部門主管和簽署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並需要對其進行督導。此外,簽署人員之間不得同時兼任。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於送審保險商品時的正確程序和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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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0 條規定:「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