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規,保險業在送審保險商品之前,應由總經理或其授權的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第1項)。總經理對其授權的部門主管的行為應負責任,並對簽署人員進行督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第2項)。此外,簽署人員之間不得兼任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第3項)。 根據上述資料,在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前,需經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的確認和簽署。總經理對部門主管和簽署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並需要對其進行督導。此外,簽署人員之間不得同時兼任。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於送審保險商品時的正確程序和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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