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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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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業之財務、投資、精算、核保或風險管理業務三年以上者。
  2. 2.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於保險業送審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保險商品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1條規定了合格簽署人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合格簽署人員指的是保險業所指定的可以負責簽署保險商品的人員。這些人員需要符合以下資格要求: 1. 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2條規定的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 2. 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3條規定的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 3. 精算人員: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並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簽證期間已屆滿。 - 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保險學術機構舉辦的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 4. 法務人員: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依律師法規定可以執行業務的律師。 - 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 曾擔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保險法講師。 此外,第11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以及第2項對於送審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財產保險商品具有準用性。在這些範例中,合格簽署人員的資格要求適用於特定的保險業務,如核保、理賠、精算和法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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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