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1條規定了合格簽署人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合格簽署人員指的是保險業所指定的可以負責簽署保險商品的人員。這些人員需要符合以下資格要求: 1. 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2條規定的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 2. 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3條規定的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 3. 精算人員: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並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簽證期間已屆滿。 - 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保險學術機構舉辦的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 4. 法務人員: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依律師法規定可以執行業務的律師。 - 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 曾擔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保險法講師。 此外,第11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以及第2項對於送審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財產保險商品具有準用性。在這些範例中,合格簽署人員的資格要求適用於特定的保險業務,如核保、理賠、精算和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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