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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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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 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2. 2.外部複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精算人員)應曾擔任簽證精算人員五年以上,始得充任。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曾充任複核精算人員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精算人員,指為保險業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精算學(協)會之正會員資格。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之精算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證件。 三、本辦法施行前,報經主管機關登記為精算人員在案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需具備以下資格: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三、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其中,精算人員是指在保險業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且具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精算學(協)會的正會員資格,或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保險學術機構舉辦的精算人員考試且獲得及格證件,或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報經主管機關登記為精算人員者。 例如,若某位精算人員具有台灣精算學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精算學會)的正會員資格,該人員即符合精算人員的資格要求。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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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 二、實際從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