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需具備以下資格: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三、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其中,精算人員是指在保險業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且具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精算學(協)會的正會員資格,或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保險學術機構舉辦的精算人員考試且獲得及格證件,或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報經主管機關登記為精算人員者。 例如,若某位精算人員具有台灣精算學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精算學會)的正會員資格,該人員即符合精算人員的資格要求。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