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1條,此條款的依據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訂定的。具體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文本中,所以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