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核保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 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之理賠人員。 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執行理賠業務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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