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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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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者應解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4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在最近五年內曾經經過刑事判決確定涉及不法、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這顯示他不適合擔任保險業的核保或理賠人員,保險業不得聘用該人,如果已經被聘用了,則需要解任該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保險業的正當運作,確保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的人具有適當的誠信和專業能力。 例如,如果某個人在最近五年內因詐騙罪被判刑定罪,根據這條規定,保險業不得聘用這個人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或者如果這個人已經被聘用了,保險業需要解除他的職務。這是因為詐騙罪屬於不誠信和不法行為,這種行為在保險業中是不被允許的。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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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4 條規定:「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