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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者應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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