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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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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時具有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
  2. 2.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3. 3.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15条,该条款包括以下规定: 1. 同时具备核保和理赔人员资格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担任核保或理赔人员。 2. 保险业理赔人员不得对他在过去三年内核保签署的案件进行理赔审核或签署业务。 3. 保险业核保或理赔人员不得对他招揽的案件进行核保或理赔审核或签署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人员需要选择其中一项职责进行工作,不得同时担任核保和理赔人员。同时,理赔人员不能处理他在过去三年内核保签署的案件,核保人员也不能处理他招揽的案件。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參考資料: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訂定日期:民國9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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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5 條規定:「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