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15条,该条款包括以下规定: 1. 同时具备核保和理赔人员资格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担任核保或理赔人员。 2. 保险业理赔人员不得对他在过去三年内核保签署的案件进行理赔审核或签署业务。 3. 保险业核保或理赔人员不得对他招揽的案件进行核保或理赔审核或签署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人员需要选择其中一项职责进行工作,不得同时担任核保和理赔人员。同时,理赔人员不能处理他在过去三年内核保签署的案件,核保人员也不能处理他招揽的案件。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參考資料: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訂定日期:民國9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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