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保險業在銷售保險商品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令保險業停止銷售: 1. 內容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2. 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簽署。 3. 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4. 所檢附的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5.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提供不實或重大錯誤的聲明。 6. 未依規定辦理而進行銷售。 7. 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8. 未按照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的文件有缺漏,并且在限期補正后未能完成補正。 9. 未按照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 10. 依法申請核准的保險商品,在主管機關函請補正后,未在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11. 依法申請核准的保險商品,在主管機關函請補正后,未在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12. 依法申請核准的保險商品,在同一商品累計駁回次數達三次。 此外,若保險商品符合第六款之情事,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辦理。另外,若保險商品符合第七款之情事且被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保險業改變保險商品的送審方式,并且可以命令保險業在重新送審程序完成前暫停銷售該保險商品。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法實施細則。 範例:例如,若保險業在銷售保險商品時,內容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令保險業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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