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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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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停止銷售,除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情形外,並公告之: 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簽署。 三、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 七、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八、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之文件有缺漏,經限期補正期未完成補正。 九、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十、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申請主管機關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而未於主管機關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十一、依第十五條第三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而未於主管機關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十二、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同一商品累計駁回次數達三次者。 十三、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得申請或辦理者。
  2. 2.保險商品有前項第六款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3. 3.保險商品有第一項第七款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命保險業改變保險商品送審方式,並得命其於重新送審程序完成前,暫停銷售該保險商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保險業在銷售保險商品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令保險業停止銷售: 1. 內容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2. 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簽署。 3. 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4. 所檢附的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5.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提供不實或重大錯誤的聲明。 6. 未依規定辦理而進行銷售。 7. 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8. 未按照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的文件有缺漏,并且在限期補正后未能完成補正。 9. 未按照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 10. 依法申請核准的保險商品,在主管機關函請補正后,未在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11. 依法申請核准的保險商品,在主管機關函請補正后,未在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12. 依法申請核准的保險商品,在同一商品累計駁回次數達三次。 此外,若保險商品符合第六款之情事,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辦理。另外,若保險商品符合第七款之情事且被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保險業改變保險商品的送審方式,并且可以命令保險業在重新送審程序完成前暫停銷售該保險商品。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法實施細則。 範例:例如,若保險業在銷售保險商品時,內容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令保險業停止銷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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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保險業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停止銷售,除第八款、第十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