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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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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2. 2.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5條,保險業在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先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進行評議。評議小組應記錄每次會議的內容,並送總經理核閱,同時備供主管機關查核。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的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並作出決議。 例如,當保險業開發新的保險商品時,評議小組成員將召集會議,討論該商品的價格、條款、承保範圍等相關事項。評議小組應將每次評議的內容記錄下來,並提交給總經理審閱。這些文件也可供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查核使用。評議小組的成員可能包括副總經理、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他們將根據討論結果作出決議,例如是否批准該保險商品投放市場。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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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5 條規定:「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