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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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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
主管機關
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
核
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
代理人
出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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