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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2.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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