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 七、評估保險商品之特性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保險業在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執行以下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的妥適性和合法性:保險業應評估所開發的保險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並確保符合消費者需求和市場環境。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和市場競爭力:保險業應評估保險費率是否合理且具有競爭力,以吸引消費者並與其他保險企業競爭。 三、評估系統行政的可行性:保險業應評估所建立的系統是否能有效執行相關行政工作,包括保險申請、理賠等程序。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保險業應評估所設定的政策目標,並確立相應的作法,以履行保險商品設計中的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並確保目標市場和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的行為限制:保險業在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進行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具有誤導性的行為,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六、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保險業應評估所建立的風險控管機制是否有效,以確保保險商品的風險得到合理控制。 七、評估保險商品對於六十五歲以上客戶的影響:保險業應評估保險商品的特性對於六十五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和不利因素,並評估是否適合向這些客戶銷售保險商品。 參考資料:保險業監理報告,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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