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7條,保險業在進行保險商品開發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的設計內容進行條款的擬訂。這意味著保險業在設計保險商品時應確保條款的內容與商品的設計相符合。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的文義是否明確。這表示保險業應仔細檢視保險單條款的措辭,確保其內容清晰易懂,不會給消費者造成疑惑或誤解。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這表示保險業在設計條款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保險法等有關保險業務運作的法令。 四、根據保險商品的特性,檢視過去發生的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明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表示保險業應參考過去的案例,確保商品條款能夠清楚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在引用國外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調整。這表示如果保險業要引用國外的保險商品,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範例:根據上述法規要求,在設計一款新的保險商品時,保險業應該根據商品的特性和客戶的需求,明確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例如,在開發一款旅行保險時,應該明確規定要保人應該提供真實的旅行信息,被保險人應該按時繳交保費,並且在出現保險事故時提供相關的申報和賠償文件。這樣可以確保保險契約的有效運作,同時也保護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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