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保險業在進行財產保險商品開發時,應執行以下事項: 1. 確實執行給付項目及費率計算說明書之事項: - 設定給付項目並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確認與引用經驗資料及費率釐訂之相關性和符合規定。 - 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並需反映成本和合理利潤,不能以不合理的價格吸引或承作保險業務。 - 引用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若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則可以引用國外類似的資料。 - 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之給付條件及除外責任。 - 引用國內外資料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始資料,不得僅依賴再保險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應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並分析是否影響費率釐訂。 - 需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和費率計算方法。 - 需進行再保險評估和風險控管機制。 2. 費率釐訂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檢核機制或其指定機構的參考費率範圍。 3. 在商品正式開發時,保險業應研擬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評估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制。 以上資訊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公告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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