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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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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所引用經驗資料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及符合下列規定,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得引用國外相當之資料。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之給付條件及除外責任。 (三)引用國內外資料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始資料,不得逕引用再保險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應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二、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 三、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 四、再保險評估。 五、風險控管機制。
  2. 2.前項費率釐訂應符合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特性所核定之費率檢機制或其指定機構所定之參考費率範圍。
  3. 3.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風險控管說明書時,其內容應至少包括評估再保險安排、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制,且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險胃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保險業在進行財產保險商品開發時,應執行以下事項: 1. 確實執行給付項目及費率計算說明書之事項: - 設定給付項目並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確認與引用經驗資料及費率釐訂之相關性和符合規定。 - 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並需反映成本和合理利潤,不能以不合理的價格吸引或承作保險業務。 - 引用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若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則可以引用國外類似的資料。 - 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之給付條件及除外責任。 - 引用國內外資料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始資料,不得僅依賴再保險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應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並分析是否影響費率釐訂。 - 需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和費率計算方法。 - 需進行再保險評估和風險控管機制。 2. 費率釐訂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檢核機制或其指定機構的參考費率範圍。 3. 在商品正式開發時,保險業應研擬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評估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制。 以上資訊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公告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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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