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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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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2. 2.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4 條,保險商品的設計程序應包括商品研發、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送審準備等流程。這些程序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且在修改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商品設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例如,當一家保險公司開發新的保險商品時,他們需要先進行商品研發,包括市場調查和風險分析等。然後,他們根據研究結果制定商品的條款和計算說明書。最後,他們需要準備送審文件,向主管機關提交審核。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保險商品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並且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商品時考慮消費者的權益和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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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