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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2.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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