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4 條,保險商品的設計程序應包括商品研發、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送審準備等流程。這些程序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且在修改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商品設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例如,當一家保險公司開發新的保險商品時,他們需要先進行商品研發,包括市場調查和風險分析等。然後,他們根據研究結果制定商品的條款和計算說明書。最後,他們需要準備送審文件,向主管機關提交審核。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保險商品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並且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商品時考慮消費者的權益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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