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
主管機關
備查,修改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