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二十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根据《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第25条规定,在相关法令变动需要调整保险商品的情况下,保险业者应在相关法令修正发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保险商品,并完成发送给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建立的保险商品数据库,不适用第20条关于保险商品部分变更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国民党团为研议保险事业管理所提供的《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修正草案说明书》,该部分所引用的参考资料与问题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无法提供更具体的逐条解释和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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