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規定了保險商品簽署人員的責任和相關的處分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出現指定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記點處分,並在三年內向保險業揭露。以下是每個情形的解釋: 1. 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上違反了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2. 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附帶的資料或格式違反了規定,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3. 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出現重大錯誤,或者遺漏了重要事項。 4. 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送審時提供的資料記載為不實。 5. 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做出不實或重大錯誤的聲明。 6. 簽署內容違反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違反了主管機關訂定的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7. 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違反了所屬的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的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記點處分,並在三年內向保險業揭露相關的情況。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最近三年累計了三個或更多的記點,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人員在六個月內停止簽署保險商品。同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命令該人員在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向公眾公告相關信息。 以上所引用的資料是來自《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是保險業管理法規之一部分,發布於2021年6月25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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