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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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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違反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2. 2.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一定期間內簽署之內容有多處錯誤或品質明顯不良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3. 3.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最近三年內遭主管機關累積記點每達三點,主管機關得命其六個月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4. 4.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命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規定了保險商品簽署人員的責任和相關的處分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出現指定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記點處分,並在三年內向保險業揭露。以下是每個情形的解釋: 1. 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上違反了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2. 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附帶的資料或格式違反了規定,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3. 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出現重大錯誤,或者遺漏了重要事項。 4. 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送審時提供的資料記載為不實。 5. 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做出不實或重大錯誤的聲明。 6. 簽署內容違反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違反了主管機關訂定的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7. 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這是指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內容中違反了所屬的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的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並且違規情節重大。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記點處分,並在三年內向保險業揭露相關的情況。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最近三年累計了三個或更多的記點,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人員在六個月內停止簽署保險商品。同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命令該人員在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向公眾公告相關信息。 以上所引用的資料是來自《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是保險業管理法規之一部分,發布於2021年6月25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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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31 條規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