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2條,除了第24條、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21條之1第2項、第6條、第22條、第24條第1項第2款在特定日期施行外,其他條款自發布日起即生效。具體日期根據修正法案分別是: - 第24條修正法案於106年11月8日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21條之1第2項修正法案於109年3月30日修正發布,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第6條、第22條、第24條第1項第2款修正法案於111年3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參考資料: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2條修正法案(Specific date of implementation can be found in the official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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