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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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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與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一併提報主管機關備查。未取得各該期間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為保險執行簽證或複核業務。
  2. 2.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及考核標準,由主管機關所指定或委託辦理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教育訓練之單位規劃,並由其定期將課程規劃及參加教育訓練合格之名單分別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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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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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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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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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