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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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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保險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13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必須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的教育訓練,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如果沒有取得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則不能執行保險業的簽證或複核業務。此外,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考核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的單位規劃,並定期將課程規劃和合格名單提報給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金管會所提供的《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簽證精算人員和複核精算人員必須參加由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指定的教育訓練課程。這些課程包括風險管理、精算技術、保險條款、保險產品設計等相關主題,並且要通過相應的考核。只有通過教育訓練的人員才能執行簽證或複核業務。主管機關會定期審查這些培訓課程的內容和合格名單,確保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合規執行。 (參考資料:台灣金管會《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意圖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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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