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
依照「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12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若遇到下列情事之一,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1. 保險業有意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的簽證或複核。 2. 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的資料。 3. 其他因保險業的隱瞞或欺騙,而無法進行公正詳實的簽證或複核。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需遵守相關規範,以保證簽證或複核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上述法條為例,若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發現保險公司有意製造虛假或不當的簽證或複核,應立即拒絕並通知主管機關。同樣地,如果保險業故意隱瞞必要資料,或以詐欺方式騙取簽證或複核,也應採取相同行動。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保險市場的公正和可靠性,保障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