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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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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保險業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2. 2.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複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保險業之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11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不得有應予說明卻未說明之事項。同時,也不得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中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此外,不得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具備誠信、透明和責任的態度。 參考資料: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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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