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11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不得有應予說明卻未說明之事項。同時,也不得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中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此外,不得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具備誠信、透明和責任的態度。 參考資料: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