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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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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六) 二、經營結果: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格式十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1條,財產保險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評估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並分析其變動的原因。該條例列舉了編製財務報告應包含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財務狀況:對於近兩年的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的主要原因及其影響進行說明。如果這些變動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公司應該解釋未來的應對計劃。 二、經營結果:分析近兩年持續營業部門損益的組成項目,以及影響其增減變動的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和經濟環境的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公司應該解釋變動的主要原因。如果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因素已經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變動,並導致持續營業部門的收入或費用出現重大增減變動,公司應該解釋相關事實及其影響。 其中,格式十六涉及到財務狀況的重大變動原因及影響的說明,格式十七則與經營結果的分析相關。詳細的相關規定及要求,可以參考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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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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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