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2

快速跳轉

財產保險業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財產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佔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格式十八)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財產保險業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二、財產保險業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格式十九)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財產保險業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財產保險業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業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財產保險業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無法信賴財產保險業之聲明書或不願與財產保險業之財務報告發行任何關聯者。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財產保險業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財產保險業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財產保險業應就本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三子目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財產保險業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了財產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揭露有關會計師的資訊。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一、第一項規定了財產保險業應揭露會計師公費的情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佔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指的審計公費是指財產保險業支付給簽證會計師相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的費用。 二、第二項規定了財產保險業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如有更換會計師的情況,應揭露相關事項,包括: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的事項: 1.更換會計師的日期及原因,並說明是由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是財產保險業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曾發出無保留意見以外的查核報告,並說明他們的意見及原因。 3.財產保險業與前任會計師對於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業務報告揭露、查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是否存在不同意見。如果有不同意見,應詳細說明每一個不同意見的性質,以及財產保險業對其的處理方法和最終結果。 4.如果有下列情況,也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財務報告不可靠。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他們不信任財產保險業的聲明書或不願與其財務報告有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需要擴大查核範圍,或者資料顯示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之前或即將發行的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受損,但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該前任會計師未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財產保險業基於所蒐集的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的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可能受損,但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該前任會計師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的事項: 1.揭露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日期。 2.如果在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財產保險業曾諮詢該會計師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的會計原則,或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的意見,應揭露諮詢事項和結果。 3.財產保險業應就與前任會計師有不同意見的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的書面意見,並加以揭露。 (三)財產保險業應將第二款第一目和第二款第二目第三子目所規定的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并通知前任會計師在十天內回復。財產保險業應揭露前任會計師的回函。 以上是對《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的詳細解釋,其中涉及到會計師的公費、會計師更換情形以及前任會計師和繼任會計師的相關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財產保險業的財務報告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并提供相應的揭露和報告。

  • 揭露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告發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財產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