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所述,財產保險業在編製和揭露財務報告時,應遵循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並請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該條款強調了財產保險業在財務報告方面必須進行複核,以確保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这一要求旨在提高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的品質,以便投資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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