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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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