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財產保險業者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依照該準則和相關法令進行。如果該準則或法令未規定相關事項,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全國保險聯合會《(2020)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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