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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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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財產保險業者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依照該準則和相關法令進行。如果該準則或法令未規定相關事項,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全國保險聯合會《(2020)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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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