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財產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準則第4條規定,財務報告指的是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按照該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附註或附表。此外,對於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非是新成立的企業或者本會有其他規定外,應採用兩期對照的方式進行編製,並由財產保險業的負責人、經理人和主辦會計人員在主要報表的每一頁進行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1.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reurl.cc/Z7PQbP)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