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針對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提供的內容主要是關於證交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包含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