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分別製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供民眾閱覽。 公開發行股票之財產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證券期貨局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檯買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公開發行股票之財產保險業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之關係企業書表及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根據該準則編製的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送交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供民眾閱覽。 此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財產保險業應按照該法規定申報的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在相關文件除申報給本會證券期貨局外,還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如果該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還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而對於在證券商處所進行交易的買賣者,還應抄送檯買中心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同樣,在公開發行股票的財產保險業中,根據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編製的關係企業書表以及根據第6條的規定申報的文件,也應根據前述規定進行申報和抄送相關單位。 以上釋義來自以下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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