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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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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股東對財產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註明。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財產保險業發行金融商品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保險法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常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與待出售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及庫藏股票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和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股本:股東在財產保險業投入的資本,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特別股不包括在內。應該註明股本的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和特殊條件。如果發行可轉換特別股或海外存託憑證,則需要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和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和特殊條件。庫藏股票應根據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2. 資本公積:財產保險業發行的金融商品所產生的溢價,和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股本交易的權益組成要素。通常包括超過面額發行股票的溢價、接受贈與所得和其他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產生的項目。資本公積應該根據其性質進行分別列示,如果有限制其使用的情況,應該附註揭示受限制情況。 3.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的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法定盈餘公積是根據保險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的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是根據法令、契約、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撥的公積。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是尚未分配或提撥的盈餘(待彌補虧損是尚未彌補的虧損)。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需要在股東會議決議後才能列入帳戶,但如果在財務報表提出之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的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4.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的其他項目,通常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的淨損失、換算調整數、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的權益和庫藏股票等。 以上回答基於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參考資料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產保險業》(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贈與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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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股東對財產保險業所投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