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計列各項營業準備、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收入(益)均屬之。 包括保費收入、再保佣金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收回各項營業準備、利息收入、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不動產投資利益及其他營業收入等。 (一)保費收入:係凡直接簽單業務及分入再保業務之保險費收入均屬之。 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所有簽單(保險單之製作、批改)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 決(結)算時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收入。 (二)再保佣金收入: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所收入佣金與盈餘佣金屬之。再保佣金收入,係依分出再保合約實際抵減再保費支出之貸方科目,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科目配合一致。 (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攤回賠款及理賠費用屬之,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於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就已發生之保險賠款及給付得向分保同業收取之金額,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險賠款與給付科目配合一致。 (四)收回保費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及責任準備屬之。(五)收回特別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六)收回賠款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賠款準備屬之。 (七)收回保費不足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屬之。 (八)收回其他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其他準備屬之。 (九)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及再保存出保證金等所得之利息。 (十)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係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損益。 (十一)金融負債評價損益:係金融負債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損益。 (十二)處分及投資損益:係處分金融資產及負債等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紅利。 (十三)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四)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上列(十)至(十四)項所產生之利得及損失應以淨額表達,如為損失則列於營業成本項下。 (十五)不動產投資利益:係投資不動產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 (十六)其他營業收入:係凡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科目者屬之。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計列各項營業準備、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支出(損失)均屬之。包括利息費用、再保費支出、承保費用、佣金費用、保險賠款與給付、提存各項營業準備、安定基金支出、不動產投資費用及損失、其他營業成本等。 (一)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再保費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決(結)算時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出。 (二)佣金費用: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直接簽單業務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其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再保佣金支出,係依分入再保合約實際抵減再保費收入之借方科目,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三)保險賠款與給付: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賠款支出、處理理賠事務所發生之理賠費用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均屬之。 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賠款支出及理賠費用應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所有已受理報案之賠案金額,不論其是否已支付或決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四)提存保費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及責任準備屬之。 (五)提存特別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六)提存賠款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已發生但尚未報案之自留賠款)屬之。 (七)提存保費不足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屬之。 (八)提存其他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屬之。 (九)安定基金支出:係凡依相關函令規定就直接簽單業務保費收入比例提付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專戶之費用屬之。安定基金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十)利息費用:係凡付出予金融機構之借款利息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利息均屬之。 (十一)不動產投資費用及損失:係凡投資不動產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及出售損失屬之。 (十二)其他營業成本:係凡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科目者(例如營業用資產出租成本、銷售營業用品成本等)屬之。 三、營業費用:係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一)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非屬營業成本所列示各科目)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二)管理費用:係凡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屬之,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三)員工訓練費用:係凡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固定資產損益、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七、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係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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