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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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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五)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規定了人身保險業者應該揭露的財務資訊。根據該條款,人身保險業者應該揭露最近五年度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及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此外,他們還應該揭露其他重要的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或者這些因素的變動趨勢。這些資訊可能包括匯率變動對公司的影響等。人身保險業者應該按照這些規定編製他們的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 -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42&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211190002&aplistdn=ou=data,ou=opendata,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Insurance_General&objectserno=70422&mp=139 範例資料: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如果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最近五年的營運中受到匯率變動的影響,他們應該在財務報告中揭露這一點。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外幣資產或負債上有重要的交易,這些交易因匯率變動而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該公司應在財務報告中提供相關資訊,以增加讀者對匯率變動對公司的影響的瞭解。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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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