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身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五)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人身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五)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