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六) 二、經營結果: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格式十七﹚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1條,人身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對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進行檢討,並分析其變動原因。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財務狀況:需說明過去兩年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的主要原因及其影響,如果影響重大,則應說明未來計畫和因應措施。 二、經營結果:分析最近兩年份繼續營業部門的損益結構和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應說明變動的主要原因。如果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經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變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參考資料: -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六節「對財務狀況之揭露」 -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節「對經營結果之揭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