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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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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人身保險業在編製和揭露財務報告時,應依照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的規定,請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這意味著人身保險公司在編製其財務報告時,必須遵守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的要求,並請會計師對其進行複核,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人身保險業者的財務報表符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以提供可靠的財務資訊給相關利害關係人。

  • 揭露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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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