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人身保險業在編製和揭露財務報告時,應依照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的規定,請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這意味著人身保險公司在編製其財務報告時,必須遵守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的要求,並請會計師對其進行複核,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人身保險業者的財務報表符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以提供可靠的財務資訊給相關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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