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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須編製期中財務報告者,應依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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