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須編製期中財務報告者,應依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4 條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股票的人身保險業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遵守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的規定。根據該準則,編製季報時可以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同时,除非本會有另外的規定,人身保險業還可以免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的合併財務報表。 舉例:根據財政部於2020年7月14日發布的《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4 條的解釋中提到,一家公開發行股票的人身保險公司在編製第二季的財務報告時,可以不需要詳細列出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這意味著公司可以簡化其財務報告的內容,只需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基本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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