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二十)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人身保險業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的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附註除了要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附註外,還應該揭露以下事項: 1. 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和重要交易往來情況和金額。(格式二十) 2. 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則應分別列明子公司的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和原因。 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可以準用,除非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可以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參考資料: -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 - 參考範例可以參考人身保險業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中的具體交易情況和公司持股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