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是指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該準則於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7 日進行修正,除第 18 條第 2 款第 1 目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外,其他條文自修正法發布之日起生效。一個與該準則有關的範例是人身保險公司根據該準則的要求編製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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