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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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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準則是指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該準則於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7 日進行修正,除第 18 條第 2 款第 1 目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外,其他條文自修正法發布之日起生效。一個與該準則有關的範例是人身保險公司根據該準則的要求編製財務報告。

  • 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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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規定:「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