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身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人身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