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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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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分別製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供民眾閱覽。 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證券期貨局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檯買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之關係企業書表及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第30條的法規,該法條的內容是關於人身保險業的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根據此法條,人身保險業依照該準則編製的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分別送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供民眾閱覽。同樣地,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公開發行股票的人身保險業應依法規定編製的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並且應當抄送相關組織,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等。同時,根據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關係企業書表以及根據第6條規定的申報書也應根據前述規定一併申報和抄送相關單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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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0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分別製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