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應先委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人身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人身保險業應按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而該財務報告應經由簽證或核閱的會計師審查後,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此外,本國人身保險業在經股東會承認後,也應在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如果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2022年按照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進行了財務報告的編製,該公司應該經由會計師進行簽證或核閱,然後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該報告。同時,如果該公司的股東批准了這份財務報告,該公司應該在股東會批准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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