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應先委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人身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