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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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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應先委經會計師簽證(閱),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人身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人身保險業應按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而該財務報告應經由簽證或核閱的會計師審查後,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此外,本國人身保險業在經股東會承認後,也應在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如果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2022年按照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進行了財務報告的編製,該公司應該經由會計師進行簽證或核閱,然後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該報告。同時,如果該公司的股東批准了這份財務報告,該公司應該在股東會批准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備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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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應先委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