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人身保險業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定,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之情形,應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理)事會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人身保險業有第二目情形者,於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所編製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附註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的規定: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如果需改變會計原則,應在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前將原因、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優勢的具體事證以及預計的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進行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之後再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向本會申請核准。經本會核准後,人身保險業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的預計影響數以及簽證會計師的複核意見。 (二)如果因為事實困難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的累積影響數,應將原因、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優勢的具體事證以及無法計算累積影響的原因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進行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的查核意見影響表示意見。之後再根據前述程序進行。 (三)除了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的累積影響數外,應在改用新會計原則的年度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計算實際的會計原則變動影響數,並提交董事會審議後公告,並向本會報備。如果實際數與原預計數相差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且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應就差異的原因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並公告和申報本會。 (四)如果人身保險業有第二要件,則應在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的年度內編製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和年度的財務報告,並在附註中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對各期間損益的影響。 (五)除非購買的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否則除非事先經核准即行採用新會計原則的其他會計原則變動,當年度的財務報告應進行重編,直到經補申報核准後的次一個年度方可適用新會計原則。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第6條,人身保險業在進行會計原則變動時應遵守上述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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