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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人身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後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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