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人身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人身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